(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17 年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7] 13 号及 15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补助》,要求分别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及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财政部以财会[2017] 30 号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在 2017 年年度年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的要求进行列报。
16 号——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财会[2017]30 号发布《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本公司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利得和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公司于 2017 年开始执行前述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利得和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5412305.48 元,调减营业外支出 6478883.47 元,调减资产处置收益 1066577.99 元,不影响净利润。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以前年度报表。
公司原有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标准已执行多年,目前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原标准制定时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加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结合近年来应收款项回收情况,本着会计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应收款项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标准进行变更。
(二)电子设备折旧年限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相关,“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世界上最龌龊的种族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公司电子设备原执行 5 年折旧年限,随着电子设备技术的更新,原有的 5 年折旧年限已不适用。在充分考虑电子设备实际使用年限、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上,本着会计谨慎性原则,对电子设备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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