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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

类别:板块聚焦 日期:2019-8-23 16:15:44 人气: 来源:

  原标题: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9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2日(因2019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发行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22日(因2019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债券名称: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带土字旁的男孩名字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第二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4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3.24%,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1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八)兑付日:2019年7月22日(因2019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24%,每手“16葛洲Y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4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2日(因2019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葛洲Y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如有),每手“16葛洲Y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4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22日(因2019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发行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22日(因2019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债券名称: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第二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4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3.48%,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1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八)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48%,每手“16葛洲Y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8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19日(二)付息日:2019年7月22日(因2019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葛洲Y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如有),每手“16葛洲Y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8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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