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22)。收到罚单后,这两家公司的股价都发生断崖式“跳水”,投资者损失十分惨重。如今,两年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投资快报》记者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要错过最后的机会。
公开资料显示, 亚太实业因多次重组而易主更名,再加上其曾经带上ST大帽,故公司证件全称十分繁多。ST寰岛为*ST亚太的前身,2008年7月,ST寰岛更名为ST联油,随后2010年2月,*ST联油又更名为*ST亚太。如今公司已经摆脱批星带帽,现阶段名为西野花梨亚太实业。
然而不管证券简称如何变更,数年前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和其后被证监会处罚的事实,却是不能抹去的。
2011年11月30日,当时名为*ST亚太的公司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ST亚太前身——ST寰岛的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针对公司2006年未按披露对外、2007年不实披露资产收购等事项对公司及部分时任董监高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2006年7月11日,时名寰岛股份的该公司与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以寰岛股份经审计的208,431,019.93元净资产与中国网络持有的汉鼎光电()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进行等额置换。2006年7月13日,寰岛股份披露了上述交易。2006年10月8日,汉鼎光电股权转让过户完毕,汉鼎光电成为寰岛股份的参股公司。
调查发现,截至2006年7月11日,汉鼎光电存在以下2起共29,000万元对外事项,占寰岛股份200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4.50%。
2007年4月12日,寰岛股份刊登《关于收购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与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7,593.76万元收购万恒置业持有的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国源)45%的股权”。
该公告还称,“2007年3月,王光伟先生与万恒置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王光伟将其所持有的沈阳力源45%股权转让给万恒置业,由于时间较短,沈阳力源的股东变更手续目前尚未办理完毕”;万恒置业向本公司做出了书面:其取得的股权的性;在与我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股权顺利过户承担全部责任;在审议本次股权收购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此次公告载明沈阳力源的股东情况为:“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45%的股权、自然人王光伟持有其25%的股份、自然人王英持有其20%的股权、自然人祯持有其10%的股份。”
调查发现,截至2007年4月12日寰岛股份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时,万恒置业与沈阳力源关于45%股权转让的事宜并未确定,万恒置业并不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但《关联交易公告》却显示,万恒置业已经持有沈阳力源45%的股权,且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沈阳力源的工商登记质料显示,截至2007年7月13日,万恒置业仍不是沈阳力源的股东。寰岛股份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明显有悖于事实。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寰岛股份在曾经提出,公司未及时得到汉鼎光电的有关信息,以致对该公司对外事项未按作出披露,但寰岛股份并非故意隐瞒该问题,且该行为至今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述时效;
此外,其认为,公司收购沈阳力源股权信息披露违法是于振涛公司董事会的结果;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发生变化,事先告知涉及的负责人已于2009年6月底之前陆续离职。寰岛股份提出,证监会将要作出的处罚可能对公司现阶段以及今后持续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因为处罚对公司不利就请求免于处罚?这样的理由似乎有些让人无奈。对此,证监会并未采纳这样的意见。对公司给予,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处分。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张燕瑾、王思民、于振涛给予,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冯宝忠、周宏、徐直、吴桥、邢骁、潘林、阎世春、任渭生、明成云给予,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被证监会出发后,亚太实业的股价应声而落。2011年12月9日至12月15日,公司连续5个跌停。在公司股吧里,不少投资者扛不住狂跌,喊出“强烈要求停牌”的呼声。然而亚太实业对此的解释是“公司股价跌主要是市场行为,与大盘不好也有关系。”对于停牌呼吁,公司表示 “公司前期股价下跌,大盘也在下跌。公司虽然连续跌停,但是三个交易日累计与大盘的偏离值没有超过15%,按照深交所的不需要停牌。如果需要停牌,我们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停牌核查。”
股价跌跌不休,公司也没有停牌迹象,损失的投资者只好寻求通过诉讼来损失。经过律师推算,投资者在2006年7月13日到2007年2月之间买入*ST亚太股票;在2007年2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亚太股票;或者在2007年4月12日到2007年8月1日之间买入*ST亚太股票;在2007年8月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亚太股票的投资者,可依法向*ST亚太及相关高管提起索赔,要求上市公司等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金牛化工一年多前被证监会处罚时证券简称是ST金化。而其进行虚假陈述行为时证券简称则为化工。
公司1996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2007年12月21日,煤炭业上市公司金牛能源以7000万元价格拍得*ST沧化大股东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12765.48万股的股权,并以10万元拍得深圳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而成为*ST沧化的控股股东,并改现名。
2006年12月25日,化工《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12月20日,金牛化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调查表明,从2000年3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间,化工大量的除少数外,均未披露,构成虚假陈述而被处罚。
翻开证监会的这份行政处罚公告,所有人都会对“大量少数除外,均未披露”这句话产生深刻的印象。根据证监会的记载,近2004年,该公司未披露的数量就高达32笔,而2005年未披露的事项数量竟然高达80多笔,2006年数量27笔,以前年度发生,延伸至调查期间未披露的提供情况也不在少数。
《投资快报》记者粗略统计,三年间,化工隐瞒的事项数量竟然超过百项。然而,该公司对外的数量却仅有寥寥数笔。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对外2笔,金额8000万元。2005年中期报告披露对外2笔,金额7100万元。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对外9笔,金额19240万元。2006年中期报告披露对外9笔,金额18940万元。披露的仅为隐瞒的十分之一。
因化工虚假陈述行为被,化工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被告化工公司及其作为继承者的被告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释,ST金化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0年3月6日至2006年12月25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12月25日即化工公司发布《被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ST金化投资者为:2000年3月6日至2006年12月25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6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公司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受损股民,该公司起诉时效截止到2013年12月19日,至今仅余五个月时间。如欲起诉,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沧化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等材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